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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 凡持有合法证件的我国公民和组织,经接待人员验证后,均可查阅本馆的档案,资料。
二、 经审查允许查档的人员须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其查阅范围只限介绍信所列事项或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超出以上内容的,需另行办理查档手续。
三、 凡利用开放档案,利用者可在开放档案检索工具柜内自行查找所需的线索,并将其涉及的档号通知接待人员,不得将检索工具携带出室外,查阅控制利用的档案,由接待人员直接查找,利用者领取档案后在指定的阅览室阅览。
四、 在阅档中,查档人员无论是领取或归还档案材料,要注意保密和爱护档案,不同单位和个人,不准交换档案查阅,不准用手指沾水翻阅,不准茶水浸湿案卷,不准折 卷、折页、涂改、勾画、增删、裁剪、撕毁档案等,违反者按《档案法》严肃处理。
五、 从本馆档案中摘录,复制档案原件,一律使用钢笔,切忌将档案内容抄写在笔记本上,复制档案材料可以引用,但不得全文公布、出版、陈列或交换、转让、出卖,如需全文照录、出版或陈列,需经我馆同意,并报有关领导机关批准。
六、 为保持良好的阅档环境,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交谈,不准吸烟,不准乱丢果皮纸屑和存放与阅档无关的其它物品。
七、 凡利用我馆档案资料,均按有关规定收取档案咨询、复制和档案保护费等。
八、 阅览完毕应将档案文件资料交还工作人员,并填写《档案文件利用信息反馈表》。
二OO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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