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办对象条件:
本市户籍人口中生育过一个子女,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一式二份,内贴二寸近期母子(女)合影;
2、患儿及父母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有关病史资料。
三、鉴定程序:
1、市人口计生委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患儿父母必须在每年元月份或7月份之前向患儿母亲单位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鉴定申请,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并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有关病史资料。
2、患儿母亲单位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收到申请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且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5、市医学鉴定小组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病残儿医学检查,医学检查具体工作由市计划生育科技所负责。
6、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医学鉴定小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根据市计划生育科技所医学检查的情况和以往病史资料提出具体的鉴定结论。
四、办理时限:
1、患儿母亲单位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必须在每年2月份和8月份之前将所有材料上报患儿母亲单位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收到申请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必须在每年3月份和9月份之前将所有材料报所在区人口计生委。
区人口计生委在每年4月上旬和10月上旬之前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生委 。
市人口计生委在每年4月下旬和10月下旬各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检查。
市医学鉴定小组在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各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于1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区人口计生委,区人口计生委于15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到申请鉴定者。
2、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
3、市人口计生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五、审批机关: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承办机构: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蔡家田小区B区68栋
联系电话:82624330
七、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8号令第二章第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第6号令)第二章第十三条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