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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对象条件:
本市户籍人口中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以下人员不作为鉴定管理对象:
1、非节育措施造成不良后果者;
2、不是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指导下,私自滥施手术、使用药具以及旧法接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3、本人与不法分子合谋破坏计划生育造成不良后果者;
4、本人或家属在接受节育措施前有意隐瞒病史、病情,致使适应症选择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者;
5、在节育手术或在诊治并发症过程中因手术、医疗事故直接造成不良后果者(另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表》,内贴本人二寸照片;
2、术后不适症状的病史资料、临床诊断证明。
三、鉴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表》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原指导落实单位、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和本人要求。同时提交术后不适症状的病史资料、临床诊断证明。
2、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查后提交区级鉴定小组检查鉴定,并由区级鉴定小组向被鉴定者开具《鉴定结论通知书》,交待有关政策规定。
3、鉴定小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后果系手术或医疗事故所造成者,不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建议本人同时会商有关鉴定部门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办理。
4、对区级鉴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区鉴定小组申请市级鉴定。由区鉴定小组将鉴定材料副本一式二份申报市级鉴定小组检查鉴定,并由市级鉴定小组向被鉴定者开具《鉴定结论通知书》,交待有关政策规定。
5、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鉴定组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审鉴定。
6、当事人或其家属对省、市、区三级鉴定均有争议或拒不接受《鉴定结论通知书》者,需经司法机关受理并要求复议者,方可依法复议处理。
四、办理时限:
1、市级鉴定小组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区人口计生委及申请鉴定者。
2、市人口计生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五、鉴定机构:
市节育并发症鉴定小组
六、承办机构:
市节育并发症鉴定小组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蔡家田小区B区68栋
联系电话:82624330
七、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8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号令)第二章第十四条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计生厅字[199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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