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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办理须知
来源: 作者: 编辑:admin 时间:2008-07-25 11:06:49

    一、领取对象条件:

    夫妻拟生育或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的;

    二、要提交的材料:

    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二寸合影照1张;

    其中:1、夫妻一方户籍不在本街、乡、镇、场的,还需提交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2、夫妻双方属跨省流动的,须提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子女的申请、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当事人自愿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应持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到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2、由村、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上报到所属街(乡、镇、场)计生管理机构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交补正有关材料。

    3、《生育服务证》办理后,由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地单位通知当事人领取。

    四、办证机构:

    1、女方户籍在本市或女方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单位所在街、乡、镇、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现居住地街、乡、镇、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1)夫妻女方户籍不在本市,男方为本市户籍人口,因婚姻事实迁入本市居住的;

    (2)夫妻双方属跨省流动,且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五、收费规定:

    发放《生育服务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10元。

东湖日出[图]
夕阳西下[图]
落雁湖[图]
东湖秀色[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