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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对象条件:
(一)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前款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三)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四)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所需材料
1、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共同申请书(申报表)、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及第一个子女的2寸合影照片4张(再婚家庭除外);
2、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或者女方人户分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申请人向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3、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证明: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的,应提交由武汉市计生技术鉴定小组对第一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应提交夫妻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的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需提交的夫妻双方归侨身份证明。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4、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外,符合条件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交夫妻一方两代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夫妻一方两代以上独生子女证明。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需提交女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女方属于独生女的证明。
5、再婚的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属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交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属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丧偶证明。
(二)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共同申请书(申请表)、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2寸合影照片4张、丧偶的一方需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