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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武汉市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admin 时间:2008-07-24 12:30:00

武东工委〔2008〕5号

中共武汉市委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作委员会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

    现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武汉市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武办发[2007]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武汉市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武汉市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武办发【2007】1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都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实现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责任。

    第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每年与所在地政府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完成政府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确保单位职工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根据单位规模,确定必要的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按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在单位改革或者进行重大调整时,不能削弱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不能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七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计划生育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并把计划生育作为对职工进行业绩考核、选拔任用、晋升职级、奖优评先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八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职工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不断提高职工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第九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育龄职工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职工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办理职工生育保险,保障和维护单位职工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对本单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离岗、下岗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辞职、自动离职、除名等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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