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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生育证》程序并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admin 时间:2008-07-24 12:53:56

武东景人计〔2008〕6号


关于办理《生育证》程序并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各派驻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证》审批办理工作,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维护生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根据《武汉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生育证〉审批统一公开制度的通知》(武人计办〈2008〉8号)精神,现对办理《生育证》有关程序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妇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书》。

    二、单位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半个月,期间群众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填写《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表》,夫妻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附相关材料和该育龄妇女一寸近照两张报城乡工作组计生办(委属各单位、各派驻机构报管委会计生办,下同)。

    三、城乡工作组计生办接到审批表后进一步复审,并签署意见(不符合的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将复审材料报管委会计生办。

    四、管委会计生办接到城乡工作组计生办复审材料后进一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局主管领导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批准对象名单逐级发至基层,张榜公布一个月,张榜结果由城乡计生办以书面形式反馈管委会计生办。群众无异议的,由管委会计生办将《生育证》逐级发至本人。

    六、管委会计生办每月3日前将上月办结《生育证》情况报市计生委,由市计生委在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上予以公开,公开时间为6个月,接受群众监督。

    七、公示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夫妻双方姓名、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现存子女基本情况等。

    (二)申请再生育的理由。分以下情况: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生育;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

    3、夫妻双方为归国华侨;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5、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且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

    6、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且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7、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且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8、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且夫妻只有独生女;

    9、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10、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11、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东湖日出[图]
夕阳西下[图]
落雁湖[图]
东湖秀色[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