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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人事争议仲裁新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来源: 作者: 编辑:admin 时间:2007-04-27 18:38:27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事关系的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争议仲裁依照各类人事政策法规,及时、公正地解决各种人事争议,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减振器,并以其解决矛盾的合法合理性、公平公正性、高效科学性以及争议解决过程的充满人性化特色等,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者要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树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新理念,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树立“双赢”理念,促使从对抗向对话的转变

  人事争议仲裁相对于诉讼,不是简单的案件分流,不是第二法庭。要改变人事争议仲裁等同于诉讼的旧理念,树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双赢”的新理念。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重要的是要有解决好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机制,人事争议仲裁中的调解,就是解决人事矛盾的有效机制。从仲裁实践来看,当事人处在纠纷状态时,往往认不清现实的经济利益所在,一味只想胜对方而不计代价。这就要求在仲裁过程中,有效运用人事争议调解这个有效武器,促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仲裁没有绝对的输家、赢家,要求双方当事人抓住重点、难点,扩大共同点,寻找交叉点,避开认识上的盲区,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这个平台,辩法析理,分清是非,引导双方当事人由“对抗”走向“对话”,促使双方做出必要的妥协和让步,争取双方相对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树立“兼容”理念,促进法与情的融合

  在传统观念中,纠纷只能在对抗中决出胜负。人事争议仲裁如果拘泥于这样的胜负观,不善于因势利导启发和开导当事人,不善于在仲裁过程中营造一种对话、谅解的和谐气氛,反而加重了对立,这就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人事争议仲裁要转变在对抗中解决争议的旧理念,树立“法”与“情”相互兼容的新理念。要凸显人事争议仲裁不同于审判权、行政权的特色,发挥其灵活性、兼容性的优势,把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与文化道德的特质融合在一起,使人事争议仲裁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评判技术,不再是干巴巴的人事法律法规条文,而变其为理念的传播与精神的培育,变其为良知的回归和精神的复苏。 树立“亲和”理念,营造亲近和谐氛围

  亲,有亲情、亲近之意;和,应作谦和、和谐、和解来讲。亲和是指一种亲近和谐的状态、亲情谦和的态度和协调分歧、结束争执的方式。要树立人事争议仲裁“亲和”的新理念。人事争议仲裁中,“亲和”的内涵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表现在仲裁庭、仲裁员和仲裁工作者对双方当事人的“亲和”上,让当事人真正感觉到仲裁有别于其他法律手段的“亲和力”。二是表现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仲裁工作者的“亲和”上,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尊重人、激励人的工作氛围,创造关心人、理解人的内部环境,激发仲裁工作者对人事争议仲裁事业的热爱,提高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三是表现在社会对人事争议仲裁的“亲和”上,要通过全体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者的努力工作和亲和服务,让更多的申请人主动选择人事争议仲裁方式解决人事争议,不断提高人事争议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树立“服务”理念,预防人事争议的发生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要转变事后“补救”的旧理念,树立全程服务的新理念。要坚持“预先调解,温情裁决,关注履行,追踪服务”的工作标准,由“事后补救为主,事前服务为辅”,转为“事前服务为主、事后补救为辅”。人事仲裁作为构建和谐人事关系的重要一环,要强化全程服务理念,为社会随时提供人事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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